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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陕西城市新闻 2024-03-02 505浏览

事关学生无小事 切不可动歪脑筋

与孩子、学生有关的事,从来就没有小事,有些人偏偏在这方面动歪脑筋。以下3个典型案例涉及幼儿园教育、课外培训和考试作弊,列位看官给评评理。

琴行吸金

●琴行老板非法吸金2.43亿元

●资金链断裂后主动投案自首

2014年,林某注册成立博某琴行,以销售钢琴和培训学生练习钢琴为主要业务,林某是法人代表并负责经营。

按说孩子学习琴棋书画本是好事,但事情在4年后就开始变味了。

从2018年起,林某希望扩大经营规模,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为此,林某就以投资合作购买钢琴可以赚取佣金为由,向学员、家长、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以一个月为期,每笔订单支付给投资者5%至6%的佣金。

一转眼,事情又过去了两年。到2020年7月,因受疫情影响,林某的琴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

无奈之下,林某通过虚构钢琴订单量的方式,向投资者吸收更多投资款。弄到手的钱,除用于返还投资者本息之外,还用于填补琴行经营亏损及个人投资房地产。

最终,因为需要返还的本息日益庞大,林某在资金链断裂后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计,自2018年至2022年案发,林某累计非法吸收29名投资者资金约2.43亿元。至案件宣判时,仍有22名投资者共计1841万余元未兑付。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林某向各被害人退赔1841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番禺法院法官李森标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行为损害投资者的财产权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在本案中,林某作为琴行经营者,以投资合作购买钢琴赚取佣金为借口,向学员家长等吸收资金达2.43亿元,导致大量学员无法完成培训课程,还遭受严重财产损失。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年,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有力震慑。

考试作弊

●考前组织十余人接受“作弊培训”

●考试时通过无线电传输答案作弊

2021年底,安某获知老乡(另案处理)预谋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组织考生进行作弊,遂从老乡处获取考试作弊设备。

为了达到目的,安某联系上某教育咨询公司的何某,何某又找来朋友陈某,三人合谋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某考场组织学生进行作弊,从中获利。为了使此事顺利进行,三人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何某以承诺高通过率、不过退款的方式组织十多名考生并安排考生接受“作弊培训”、发放作弊设备;安某负责提供作弊设备并培训考生如何使用;陈某负责组织外省考生到指定地点接受“作弊培训”。

考试当天,公安人员在某宾馆客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安某,当场起获1台无线电转发设备及考试作弊设备;在某居民小区住宅内抓获何某,并在其经营的某教育咨询公司办公室起获8份设备培训方案、3份操作技巧说明、14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准考证等涉案物品;在涉案考场抓获作弊考生若干,当场起获相关作弊设备。

随后,公诉机关以安某、何某、陈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骏涛认为,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重要的人才选拔培养渠道,关系学生前途命运,更关乎教育公平和国家长远发展。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何某等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考生携带具有无线语音传输技术功能的设备进行作弊,组织串联横跨数省、市,作弊行为贯穿考场内外,严重扰乱考试正常进行,破坏了国家考试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了考试的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影响恶劣。人民法院据此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判刑,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考试秩序。

同时,本案参与作弊的考生均受到取消考试成绩或者被禁考等处罚,人生留下诚信污点,大好前途受到影响。

幼儿“出托”

●只因家长投诉幼儿园

●小朋友当天就被“出托”

叶女士的儿子小昊就读于佛山市南海区某幼儿园。

2022年3月,叶女士为小昊缴纳了当月保教费600元、兴趣班费800元。当月23日,叶女士投诉了幼儿园存在违规开设兴趣班、乱收费等情况。当天下午,幼儿园将小昊的生活用品打包整齐,要求家长接回小昊并签署自愿出托说明,称小昊从该日起“出托”。

叶女士认为,小昊无故被幼儿园退学,身心健康受到损害,且已缴纳的费用幼儿园尚未退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园方退回相应费用,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幼儿园方面辩称,园方并未要求小昊出托,小昊被其父亲主动接走,且此后未再来上学,园方并未对任何人造成精神损害,无需赔偿精神抚慰金。另外,小昊是在2022年3月23日离开幼儿园,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保教费无需退还。园方已退还兴趣班费,但叶女士一直未收取,应视为叶女士放弃该权利。

地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幼儿园,理应自觉接受家长监督,叶女士针对园方的不当履约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属于行使其正当权利。

综合本案证据,法院认定幼儿园存在劝退幼儿的行为。幼儿园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应当遵循“以幼儿为本”的教育理念,其因与幼儿家长的矛盾无端劝退幼儿,让幼儿承担双方矛盾的不良后果,严重侵害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幼儿园应就该行为向幼儿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叶女士超期未确认收款,不代表放弃收回款项的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幼儿园退还当月剩余保教费260元、兴趣班费800元,公开道歉及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因叶女士的投诉行为迁怒并劝退幼儿,侵害了其人格尊严权,一审法院判令幼儿园向幼儿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法官朱德春认为,教育机构因家长投诉而劝退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无故承担家长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矛盾“后果”,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家长有权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郭昊坤 唐明伯 罗令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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